老楼加装电梯引纠纷,法院判决确认二手房电梯权益随房转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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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月 22 日消息,加装电梯作为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的便民举措,有效破解了“悬空老人”等出行难题。但是因涉及多方利益主体,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出现矛盾。

据央视新闻今日报道,2022 年,钱女士购买了陆女士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套住宅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,该住宅所在楼栋的电梯加装工程已近尾声。陆女士声称,已经付清全部分摊费用,并反复强调电梯加装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,非常方便。

钱女士没想到的是,购买房屋一年以后,加装电梯试运行,然而自己去申领电梯卡却遭到拒绝。加装在自家楼栋里的电梯自己却使用不了,这令钱女士非常气愤。

图源:Pexels

钱女士始终无法获取所购住宅的电梯卡,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。于是,钱女士一纸诉状将卖家陆女士告上了法庭,要求确认自己对所购房屋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,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。

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何诘弥:在房屋买受之后,买方想使用电梯的时候,这个原房东是向居委会,包括街道和电梯的加装公司,说不会再用电梯了,现在要求把这个 1 万多块钱退回。碰到这种事情之后,相关单位就有点吃不准,就不敢把这个电梯的使用卡发放给新的房东。

法院经过调查发现,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,并没有就购房款中是否包含电梯作出约定。

  • 被告卖家陆女士:我们去签合同的时候,大家都没提到这个电梯。去办理合同的时候,都是大家就是买房子,不是涉及电梯,大家都明确不含电梯的。

  • 原告买家钱女士:为了让我们买她的房子,她告诉我们当时安装电梯,大家摊钱,她摊了很多钱,但是她说这个也不跟你们再算了。当时说实话,我们也是高价买的,当时是肯定聊的这个事情,她把电梯作为一个卖点。

注意到,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,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,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加装电梯权益随房屋所有权转让而转移。

而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陆女士提出,钱女士应将自己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全额返还的主张,法庭不予支持。

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何诘弥:我们考虑了几个点,一个是在房屋买卖的时候,尽管这个电梯没有落成,但是下面的基坑已经挖好了,维护设施也好了,按照这个买受方的说法,当时出卖方也跟她讲,这个以后会有电梯的,你居住起来是相当方便的。况且是房屋过户之后,原来的房东,也就是出卖人,也并没有向买受人去追讨过这 1 万多块钱的加装费用。直到这个电梯一年半落成了之后,才因为这个电梯发卡的时候发生了一些纠纷,她才来催讨这笔费用。我们认为从还原的意思表示上面来看,那么当时电梯的价款是已经含在了总的房款里边了。

法院最终判决,确认钱女士对所购房屋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